1. 连续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正,且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%;
2. 所投资标的企业的总股本不低于2000万元;
3. 投资于单一企业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各单元信托计划总规模的25%(对于总股本较大的优质企业的最高不得高于30%);
4. 持有单一企业的股权比例不得高于25%;
5. 投资于同一行业标的企业的金额不得超过各支基金总规模的40%;
6. 原则应规避投资于兴邦投资关联企业,但如标的企业风险可控,且兴邦资本给予合理说明且价格公允,亦可作为投资对象。
2. 所投资标的企业的总股本不低于2000万元;
3. 投资于单一企业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各单元信托计划总规模的25%(对于总股本较大的优质企业的最高不得高于30%);
4. 持有单一企业的股权比例不得高于25%;
5. 投资于同一行业标的企业的金额不得超过各支基金总规模的40%;
6. 原则应规避投资于兴邦投资关联企业,但如标的企业风险可控,且兴邦资本给予合理说明且价格公允,亦可作为投资对象。